让员工自愿放弃休假和加班费接受淘汰,违反劳动法

来源: 光明日报 2020-09-0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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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 9月2日,据网友“伤寒杂病论”爆料,成渝某公司让员工自愿签署《奋斗者自愿申请书》,做“公司奋斗者”。该公司人事部门发布的文件中写到,“公司奋斗者”需自愿加班,放弃带薪休假,放弃加班费,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,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。


    该公司轧钢厂厂长称:“作为公司员工,可能个人看法不一样,这是两厢情愿的,我觉得适合我、我认可的话,我可以签字,这个是自愿的。”


    美名其曰“奋斗者协议”,但细看内容,其实就是一个“霸王条约”。无论是员工自愿加班,放弃带薪休假,放弃加班费,还是员工自己能力不足时接受公司淘汰,并承诺不与公司产生法律纠纷等约定,本质都是在挤占员工的正当合法权益,呈现的是“公司利益最大化、员工利益最小化”的状态。那这样的协议,就难言“平等”二字。


    能想出这种“奋斗者协议”的公司,恐怕也是拿着“上帝视角”来看待和对待员工,公司给员工提供的工作以及平台,好像是一种“施恩”,员工只能用无条件的奋斗来感恩,这是什么奇葩思维?如此奇葩的“奋斗者协议”,多少沾点“卖身契”的意味,也是一个典型的职场PUA行为。


    从法律层面来看,就以放弃加班费这事为例,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一条严格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,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。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,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。


    所以,这份奋斗者协议中规定的“需自愿加班,放弃加班费”,实际上剥夺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及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,违反了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,且不合理地排除了劳动者的主要权利。从法律上来说,这样的约定属于无效约定。


    此事中更奇葩的是,该公司的一个厂长还表示,这种奋斗者协议,是“两厢情愿”的。不否认,这份《奋斗者自愿申请书》确实讲明是自愿签署的。但如果考虑到具体现实情境的话,这个“自愿”就没那么简单了。其毕竟是公司方面主导的,如果员工不签的话,只要员工还想留在公司里,很难说公司之后不会对其采取歧视性行动。说白了,在公司和员工“权力明显不对等”的情况下,任何“自愿”的真实度,都要打个问号。


    “两厢情愿”这四个字,相关管理者怎能说得出口?相关员工敢不“两厢情愿”吗?能有这种判断,就是现代版的“何不食肉糜”,只会沦为社会笑柄。管中窥豹,从这一个例中,也能窥探出公司与员工“平权”的困境,相互平等,尊重双方正当权益职场关系的构建,仍任重道远。


    就“奋斗者协议”的内容而言,我们可以看出,公司的初衷是想让员工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,进而使得公司发展更好。这样的初衷没问题,只是具体路径偏了。若只强调员工付出,而不给员工回报,那不仅不会给公司带来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,反而会放大公司发展的内部阻碍。


    一家公司想要长远发展,从员工身上获得真正的价值,要从最基本的一条开始做起:尊重员工,劳有所得。(来源:光明日报客户端,文/默城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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